我国政府目前对矿业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冯菱君,2004):
一、矿区使用费
只对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从量征收。
二、资源税
对所开采的资源销售量或自用量,按规定从量定额征收。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对采矿权人征收,从价征收。
四、探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时,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按勘查区面积逐年缴纳。
五、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使用费是采矿权人为获取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开采权而支付的代价。
六、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12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目的在于避免国家的前期地质勘查投入及其收益,被私营、外资等各企业无偿使用。
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目的是避免国家地质勘查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八、增值税
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规定。
九、所得税
1993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矿山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一样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
十、其他税费
1994年税制改革后,矿山企业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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